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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高考招生政策特别提示

[日期:2008-06-05]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阅读:343[字体: ]


2008年高考招生政策特别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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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高校计划招生599万人

  2008年,全国普通高校本专科招生计划安排为599万人,较2007年增长5%。其中,普通本科招生计划安排为300万人,高等职业教育招生计划安排为299万人。

  2008年,为促进高等教育区域协调发展与入学机会公平,国家进一步加大了对招生计划和生源计划安排的宏观调控,试行“支援中西部地区普通高校招生协作计划”。根据该“协作计划”,国家从招生计划增量中拿出3.5万人,安排给高等教育资源丰富、办学条件较好的11个省份,由其所属高校指定到高等教育资源缺乏、升学压力较大的5个中西部省份招生。承担“协作计划”任务的学校均为公办本科院校。

  录取工作将从7月上旬开始

  今年,各地高考录取工作将于7月上旬开始,其中本科第一批次录取在71015日开始,20日之前结束;全部各批次录取工作将在820日前结束。

  高校招生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各省级招办实行远程录取管理模式,各高校在校内采取远程异地录取方式开展录取工作。各省级招生委员会安排高校录取批次,原则上同一高校同一学历层次的招生计划安排在同一批次录取。高校中外合作办学专业与本校在同一地区的其他专业在同一批次录取。各省级招生委员会根据高校在本地安排的招生计划数和考生成绩,确定各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

  高考违纪舞弊处罚力度加大

  今年教育部高考政策的一大变化,是加大了对考试违纪舞弊行为的处罚力度。

对考试作弊情节严重的考生,除了取消其当年全国统考各科成绩,同时给予下一年度不得报名参加全国统考的处理;触犯法律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参加全国统考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生,取消其当年全国统考各科成绩,同时给予其毕业当年不得报名参加全国统考的处理。

对参加全国统考的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等学校在校生,取消其当年全国统考各科成绩,并由其所在学校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严肃处理;替他人参加全国统考、在全国统考中组织作弊或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学校可给予其开除学籍处分。

  对指使、组织或参与组织高中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或高校在校生参加高考的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停止其参加当年及下一年度的国家教育考试工作,并由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建议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考试安全管理工作更加严格

  教育部要求各有关部门会同公安、信息产业、保密等部门,加强对有组织、有预谋的团伙舞弊、雇人代考或替考,以及利用手机、互联网等现代通讯手段传播涉嫌泄密、诈骗有害信息等各类危害考试安全的违法违纪行为的有效防范和打击,依法对涉嫌犯罪人员从快、从严查处。

  加强综合治理高校招生环境,坚决制止和有效打击各种非法招生和招生录取欺诈行为,确保招生录取公正、有序。在巩固对招生乱收费、体制外招生、高考移民等治理成果的基础上,要疏堵结合、标本兼治,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解决违规招生和中介诈骗等突出问题。

  今年国家招生政策还有一个重要的变化,是对高考试题保密期限有新的规定,将以前的“启用之前属于绝密”修改为“启封并使用完毕前按绝密事项处理”。这一修改对考试管理部门提出了新要求,为考试组织实施过程中处理无线电通讯作弊等提供了政策依据。也就是说,在高考各门课程考试结束前,涉及泄题和利用无线电工具传输试题及答案者,均将按照国家《保密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实施阳光工程创建平安高考

按照教育部的要求,各高校于4月前在教育部“阳光高考”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布了本校招生信息,而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校园开放日活动,为考生提供了与高校面对面的交流机会,对于考生合理填报志愿、正确选择报考地域及高校起到了积极作用。

为进一步打造公开透明的招生工作体系,教育部提出进一步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完善了“阳光高考”信息平台的管理与服务,明确了高校招生报名、考试、录取各个阶段信息公开的基本内容和要求,加强了对保送生、艺术特长生、高水平运动员和自主选拔录取等考生资格及录取名单的规范化公示和有效监督。

发布时间:2008-06-04    来源:中国教育报 2008-6-4